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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2024/3/10 10:34:02      |
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证明用章单位合法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授权书。
1.刻制党政机关公章
  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
  刻制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上级单位介绍信。刻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
  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名称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4.刻制社会组织公章
  刻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定名称章、业务专用章,应分别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介绍信。
  刻制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应持所属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组织的介绍信。
5.刻制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公章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外联办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刻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公章
  境外非政府组织刻制公章,应持《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刻制报纸(期刊)编辑部公章
  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8.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
  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10.刻制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公章
  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1.刻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筹备公章
  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委托书。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批准文件无明确要求的,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2.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
  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13.刻制企业清算组公章
  刻制企业'清算组'公章,应持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函,法院指定的清算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证照、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持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定其成立该公司'清算组'的《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清算组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更换公章刻制
  因单位或者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等需要更换印章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应持旧公章前往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当场对印文破坏后,与备案材料一并拍照上传。
重新刻制公章
  因公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的材料原件。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开具介绍信的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刻制企业可要求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的有效性。